應繳證件:
一、公私立高中(職)以上繳驗收費收據。如係檢附影本則應由申請人書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以示負責。又轉帳繳費者,應併附原繳費通知單(97.6.30修正,自97學年第2學期起實施)。
二、子女如就讀夜間部學校應檢附切結書。
三、申請表及其他憑證僅送1份即可。
注意事項:
一、申請補助費最後期限上半年度(第2學期)應在4月10日以前,下半年度(第1學期)應在10月25日以前,逾期申請應先行簽准,始予補助。
二、重讀學生及留級學生不得請領教育補助費。
三、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協調由一方申領。
四、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者為限(白天有職業,夜間就讀者不得發給補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