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資格: 重大天然災害指申請日期(105年09月)起算前三年內災害發生時,中央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業經成立災害應變中心為認定基準。國內因重大天然災害災區低收入弱勢受災家庭,就讀國中之在學子女,且未享有公費待遇及未領軍公 教子女教育補助費,確有就學困難者。
二、申請方式:
2. 鄉(鎮、市、區)公所出具係為天然災害災區受災家庭證明一份。
3. 低收證明 或 中低收證明 或 兒少扶助證明。
4. 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5. 在學證明一份。
6. 切結書一份。
三、助學金: 每名5000元整
四、校內申請截止日: 105年9月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