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11年1月10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00178333A號函辦理。
二、該法第2條第2項第4款規定:「教育主管機關:各級學校跟蹤騷擾防制教育之推動、跟蹤騷擾被害人就學權益維護及學校輔導諮商支持、校園跟蹤騷擾事件處理之改善等相關事宜。」。
三、附件為教育部函影本、總統府秘書長函影本、制定總說明、逐條說明及條文全文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