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111 年度花蓮縣原住民族語言推廣獎勵計畫」辦理。 |
二、 | 110年度族語認證獎勵對象: |
(一) |
參加110年度第2次原住民族語言能力測驗(下稱族語認證),取得中級(含)認證以下合格之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 |
(二) |
設籍本縣四個月(含)以上,參加110年度第2次族語認證,取得中高級(含)認證以上合格者。 |
三、 | 申請方式: |
(一) |
申請期限:自110年度族語認證成績公告日起至4月20日止。 |
(二) |
申請文件: |
1、 |
中級認證以下:由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於期限內檢附合格證書影本送本府原住民行政處彙辦,統一請獎,逾期視為放棄。 |
2、 |
中高級認證以上:申請人應於期限內備妥下列文件,以紙本郵 寄或親送至本府原住民行政處(花蓮市府前路17號),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信封請註明申請族語認證獎勵): |
(1) |
申請表及資料切結書(請雙面列印)。 |
(2) |
110年度族語認證測驗成績證明影本。 |
(3) |
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
(4) |
領據及郵局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 |
四、 |
不予獎勵之情形 |
(一) |
同一方言別之等級認證,曾經受有補助或獎勵。 |
(二) |
同一方言別已通過較高等級認證,其後以較低等級認證申請本 獎勵。 |
(三) |
同一方言別已獲本府或其他機關相同性質獎勵或補助。 |
(四) |
提供不實資料或虛偽之證明文件。 |
五、 | 請申請人確實依照申請表(檢附之證明文件)檢核申請表件, 俾利辦理複審作業進度及後續相關事宜。 |
六、 | 申請表件電子檔案請至花蓮縣政府原住民行政處官網(https://ab.hl.gov.tw)-最新消息下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