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對象:
新住民子女係指設籍本國之在學學生其父或母一方為本國國民之配偶為未入籍或入籍為本國國民之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或澳門居民,現就讀國小(含)以上(不含補校及隨班附讀)之在學學生並就學滿一學期(含)以上,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學金或獎勵金(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符合本案之特殊優秀獎勵金申請者除外),得申請新住民子女獎助學金。
二、申請類別及條件
(一)優秀學生獎學金: 105上學期在學總平均優等或90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二)清寒助學金: 105上學期在學總平均丙等或60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三)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 最近三年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可申請。(請參考附件計畫書
三、應檢具之文件
(一) 優秀學生獎學金:
本校可申請4名,申請人數超過4名以成績高者為優先錄取,每人5000 元。 全國125名,申請人數超過預定核發人數以【抽籤】方式辦理。
1.申請表 (需經學校初審核章) → 請至教務處找虹儀老師申請。
2.戶籍謄本影本(以戶政事務所提供「記事不省」之戶籍謄本為主)或新式戶口名簿如有註記本人或父母已結婚登記並載明外籍配偶原生國籍、姓名亦可。
3. 105上學期成績證明一份。
(二) 清寒學生助學金:
本校4名,申請人數超過4名以成績高者為優先錄取,每人5000 元。 全國230名,申請人數超過預定核發人數以【抽籤】方式辦理。每人5000元。
1.申請表 (需經學校初審核章) → 請至教務處找虹儀老師申請。
2. 戶籍謄本影本(以戶政事務所提供「記事不省」之戶籍謄本為主)或新式戶口名簿如有註記本人或父母已結婚登記並載明外籍配偶原生國籍、姓名亦可。
3. 105上學期成績證明一份。
4.低收或中低收證明一份。
(三) 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
1.申請表(需經學校初審核章)
2. 戶籍謄本影本(以戶政事務所提供「記事不省」之戶籍謄本為主)或新式戶口名簿如有註記本人或父母已結婚登記並載明外籍配偶原生國籍、姓名亦可。
3. 最近3年內,由主辦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全國原住民運動會、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全國學生語文競賽、全國身心障礙國語文競賽、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及全國學生舞蹈比賽之主辦單位所出具之全國得獎成績證明(如:獎狀、獎牌、獎座等足資證明個人姓名之文件或物件)或入選國家體育代表隊之當選證明文件,作為申請依據。
五、校內申請截止日: 106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