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關旨揭作業轉任及介聘年限之規定乙節,本府說明如 下: (一)本縣教師轉任之規定: 1、本縣教師轉任係依據教育部100年5月5日臺人(一)字第 1000066409號函規定:「查本部99年8月10日台人(一) 字第0990127500號函略以,按同校教師轉任不同教育 階段別或類科別教師,係以該校尚有可提供轉任之缺 額為前提,倘教師職務出缺,而有依規定分發(公費 生)、介聘或列入超額精簡、因應課程調整保留名額 及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保留名額之情形,該缺額自無法再由同校教師轉任;至學校於上開情形外仍有 教師缺額時,則宜由學校經整體考量後自行審酌是否 同意由同校教師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後轉任。」辦 理。 2、本縣國中小專任輔導教師轉任之規定:經介聘他縣市 作業轉入本縣之專任輔導教師,獲學校聘任後,應在 本縣國民中(小)學實際擔任專任輔導教師滿5年;如具 有其他類科合格教師證,在校內可提供轉任之缺額前 提下,由學校整體考量,得透過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審查通過,始可轉任校內其他類科別之教師。 三、本縣教師介聘年限之規定:本縣現職教師介聘係依本縣國 民中小學(含縣立高中國中部)暨附設幼兒園現職教師申 請縣內介聘服務作業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