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 112 年 2 月 16日臺教師(三)字第1122600448號函辦理。 |
二、 | 依據「教育奉獻獎選拔及表揚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規定辦理。 |
三、 | 本要點以公私立學校已退休或離職之非現職校長、教師及軍訓教官為選拔表揚對象。受推薦人應具有投入教育或學生輔導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之具體績效,並由各機關學校及經許可設立之民間團體組織或基金會,送縣府辦理複審。 |
四、 | 最近3年內曾獲本要點或本部其他相關規定獎勵者,不再受理推薦或給獎。另經遴薦獲獎人員,如有不實或舛錯者,應撤銷其資格,並追繳獎勵金及相關獎勵。 |
五、 | 資料提報注意事項如下: |
(一) | 請受推薦人提供半年內「彩色半身照片」1張(電子檔),檔案格式JPG,檔案大小800KB-4MB。 |
(二) | 推薦表各欄位請詳實填寫,並留意字數限制(含空格、標點符號及英文字母),逾規定字數將無法完成上傳。請承辦同仁確認各欄位字數及資料完整性後再進行上傳作業,以保障受推薦人員權益。 |
(三) | 具體事蹟佐證資料,請擇要掃描成pdf檔上傳,每位受推薦人可上傳10個資料(單一資料大小限10MB以內,總資料大小限40MB以內),檔名請簡述資料內容。如佐證資料僅有紙本檔,請受推薦人以A4大小列印、燕尾夾固定,勿膠裝,並請貴校協助掃描上傳至te3921@hlc.edu.tw。 |
六、 | 檢附教育奉獻獎選拔及表揚要點、推薦表(範例)、推薦名冊(範例);本府業將本文附件登載於本府教育處處務公告(編號:98310),請務必配合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