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8條第1項第13款:「其他供公共使用之 室內場所與經各級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場所及交通工 具。」規定辦理。
公告場所於112年12月1日起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負責 人、店員、從業人員等於接獲公告起依菸害防制法第40條 規範,並應協助執行宣導、勸導工作,讓民眾悉知該場所 為公告禁止吸菸,違規將依菸害防制法處2千元以上1萬元 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