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13 學年度本區特色招生總名額所占比率,以不超過全區總核定招生名額之 15%;各 校特色招生所占比率,以不超過該校總核定招生名額之 50%為原則,並依教育部公告 比率範圍訂定之。
二、經核定採特色招生考詴分發入學之學校,未招滿之特色招生名額不得辦理續招,且其 名額不得流入其他入學管道。但採甄選入學之體育班、藝術才能班或其他經主管機關 核准之特殊班別,得於規定期間辦理續招。為促進技職教育特色發展,貫徹技職再造 之國家重大政策,於 113 學年度,所稱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特殊班別,以技術型高 級中等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業群、科採用甄選入學方式辦理為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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