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銓敘部113年5月9日部管二字第11357027411號函辦理。
二、 請依公務人員激勵辦法(以下簡稱激勵辦法)相關規定推薦本年傑出貢獻獎參選者:
(一) 積極資格:依激勵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現職公務人員(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派用之人員含機關〈構〉改制之日隨同移轉行政法人繼續任用者),個人符合第1款任職年資及服務成績條件,且個人或團體於主管機關推薦參選傑出貢獻獎截止日前5年內,具有第2款各目事蹟之一者,得頒給傑出貢獻獎。
(二) 消極資格:依激勵辦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獲頒傑出貢獻獎:1、獲選名單確定前,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彈劾、糾舉,或5年內(按:自108年12月1日起)平時考核受申誡以上或依法官法發命令促其注意、警告之處分。確定後至表揚前有上開情形,亦同;2、最近5年內考績(成)、成績考核曾列丙等或相當丙等以下或職務評定未達良好。第12條第2項規定,曾獲頒傑出貢獻獎者,不得以同一事蹟再獲頒傑出貢獻獎。
(三) 另依激勵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傑出貢獻獎之選拔,應本獎優舉賢之旨,兼顧官等、職務、性別及機關(構)別等因素,並以最近5年內未曾獲頒傑出貢獻獎者為優先。
三、 推薦作業說明如下:
(一) 個人組部分:
1、 各機關提報1名參選人為限,請確實審核參選人符合激勵辦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所定服務成績條件及具體事蹟符合第2款所定各目事蹟之一,並查核其具體事蹟之貢獻程度,同時審酌官等、職務、性別及獎從下起之獎勵原則擇優舉賢。
2、 本年個人組之專業屬性類別,分為①行政、法制與文教;②審檢、調查與安全;③衛生、醫療與環保;④經建、農林與財金;⑤工程、技術與交通;⑥警消、海巡與移民等6類,請貴機關自行審酌業務特性,參酌本年傑出貢獻獎個人組專業屬性類別之範圍及相關人員對照表(如附件1),並於本年傑出貢獻獎遴薦人員具體事蹟簡介表(如附件2)之專業屬性類別選項欄位,勾選其中1個類別推薦參選人,俾據以作為選拔個人組參選人之參據。
(二) 團體組部分:
1、 各機關以提報1組為限、每組團體成員人數至多以25名為限(團體成員不含教育人員、臨時(約用)人員,政務、退休、離職人員),並宜避免有個人組參選人同時為團體組參選成員(或同時為2個團體組之參選成員)之情形;機關推薦之參選團體名稱,以不超過25字為原則,並冠以機關全稱、簡稱,或易於區辨機關之名稱。
2、 依激勵辦法第10條第2項規定,自本年起團體得由跨機關之公務人員組成,如參選團體係跨主管機關之公務人員組成者,請自行協調推薦之主管機關及於傑出貢獻獎遴薦團體具體事蹟簡介表中敘明組成、分工、合作情形。
(三) 審查表件部分:本年傑出貢獻獎遴薦人員具體事蹟簡介表(同附件2)、傑出貢獻獎遴薦團體具體事蹟簡介表(如附件3)及其附件資料之頁數,個人組參選人各以8頁為限,團體組參選團體各以12頁為限,並均請以14號字標楷體、行距為固定行高24點書寫,以齊一表件字體大小及書寫格式。另為凸顯參選人或參選團體之具體事蹟,上開具體事蹟簡介表之具體事蹟摘要欄位,請以分項並附加標題方式填寫(如附件4)。此外,請貴機關填寫本年遴薦人員具體事蹟簡介表時,詳述參選人之特殊功績或具體事蹟之貢獻程度,俾利評審委員能詳細審酌參選人之個人表現,使遴薦及選拔作業更臻公平合理。
四、 復按激勵辦法第15條、傑出貢獻獎遴薦選拔審議及表揚要點第3點及第10點規定,請機關依限(本年6月28日前)推薦具激勵辦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所定各目傑出事蹟之優秀創新現職公務人員或團體參加傑出貢獻獎之選拔,並審慎查核參選人及參選團體具體事蹟之真實性及其確無所定不得獲頒傑出貢獻獎之情事。機關對所推薦之人員或團體成員,於選拔當年度人選確定前,如有職務異動或離職退休等情事發生,應即函知本府;其有違法、重大過失或其他重大不良事蹟之情事者,應函請撤回推薦。
五、 審議程序:本府所屬各機關(單位)遴薦之人選或團體,經本府考績委員會審議後擇優薦報銓敘部參加「113年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選拔。
六、 各機關擬推薦人員參加選拔,請檢附個人或團體具體事蹟簡介表於113年6月24日(星期一)前報送本府,可供編輯電子檔另寄本府承辦人電子信箱(pn6485@hl.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