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教育部113年9月4日臺教授國字第1130096807號函辦理。 二、 旨揭函釋係私立中小學教師轉任公立中小學教師,並取得較高學歷者,其依待遇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款規定核敘薪級時,如因受所聘職務等級最高本薪之限制,致其所敘薪級低於私立中小學最後在職時敘定有案薪級者,得先依較高學歷改敘,再依同條例第9條規定採計職前年資。 三、 上開函釋為教育部就教師待遇條例所為之釋示,係闡明法規之原意,固應自法規施行日起有其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