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銓敘部114年10月17日部法一字第11458664171號書函辦理。 |
二、 | 查銓敘部前為利調查表之理解及確實填寫,避免公務員因未諳法令而觸法,爰修正調查表,並配合修正後內容製作「問答集Q&A」,於113年9月6日部法一字第1135742621號函請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據以辦理機關現職人員及新進人員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調查事宜。 |
三、 | 茲以現行調查表中關於項目1何謂「營利事業之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其他相類似職務」及項目3所稱「其他具有營利性質之事務」之說明欄,對於「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之定義,未明確舉例說明,易使擔任工、商事業以外之農、林、漁、牧場等負責人之公務員,誤以為未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且近來屢接獲各機關人事單位或公務人員建議調整調查表項目2所詢事項,爰再酌予修正調查表文字及「問答集Q&A」部分內容。又修正後之調查表及「問答集Q&A」置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下載專區/常用表格下載/人事管理類別項下,併請貴機關(構)要求適用服務法之現職人員定期(每年或間年),以及新進人員於就(到)職時,以上開最新修正之版本填具,自行檢視有無違反服務法經營商業及兼職規定等情形,以落實服務法相關規範。 |
四、 | 另考量公務員如違反服務法所定經營商業或兼職規定,經權責機關查證屬實,即應依同法第23條規定,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戒或懲處,是貴機關(構)就所屬人員填載之調查表內容,仍應本於權責覈實審認,併予敘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