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依據「花蓮縣縣立國民中小學主任甄選儲訓任用實施要 點」辦理。 |
| 二、 | 國中主任儲訓日期訂於115年3月9日至4月17日止,假國家 教育研究院臺中院區辦理,薦送名額10名。 |
| 三、 | 依前揭要點第6點錄取順序規定,第1順位:現為該校當學 年度兼代各處主任行政職務者;第2順位:非現職主任,校 長推薦參加者;第3順位:其他自行參加甄選之人員,依資 績高低依序錄取至各該年度薦送儲訓名額額滿為止。 |
| 四、 | 復依本縣特殊教育資源中心設置及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特 教中心兼任主任之教師若尚未具主任資格者,可優先遴派 參加主任儲訓。 |
| 五、 | 申請人請填妥報名表,備齊證明文件正本暨影本【畢業證書、服務證明、獎懲令、考核通知書、各類證書及其他相關資料等】,於115年2月24日(星期二)上午8時至12時,送至本府教育處貴賓室審查,審查後另行公告錄取名單。 |
| 六、 | 前項證明文件影本請依報名表所列積分項目,以A4紙張依 序整理成冊,並於每頁加蓋校長或人事人員職名章及「與 正本相符」章戳。 |
| 七、 | 特別說明,報名表之特殊加分「列入花蓮縣校園性別事件 調查專業人才庫、教育部校園事件處理會議調查及輔導人 才庫、教師專業審查會調查及輔導人才庫、校長事件審議 會調查人才庫、教育部生對生霸凌事件專業調和及調查人 才庫、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學者專家人才庫等6項之 教師並實際參與調查」,列入人才庫與實際參與,僅擇一 採計,不重複給分。 |
| 八、 | 儲訓期間代課鐘點費補助原則如下:校長推薦者,由原校 檢具儲訓期間應付實際代課鐘點費代墊款之經費結報表 等,報府審核符實後,全額補助儲訓期間代課鐘點費;自 行申請者不予補助,由個人自行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