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5年3月10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50006412號函暨教育部於114年12月22日召開之原住民族教育政策會第3屆第4次會議決議辦理。 |
| 二、 | 按「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第15條第2項第1款第2目,及同項第2款第2目規定略以,(第2項)教師擔任中央團、地方團、分團、中心職務者,依其職務於聘任期間之權益如下:(第1款第2目)教師擔任召集人、副召集人:聘任期間之年資,比照學校兼行政職務之教師,採計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主任甄選之資績評分;(第2款第1目)教師擔任輔導員或專業工作人員:聘任期間之年資,比照學校兼行政職務之教師,採計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主任甄選之資績評分。 |
| 三、 | 請學校落實前揭規定,將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19條成立之「原住民族教育資源中心」內符合資格人員之聘任年資,比照學校兼行政職務之教師,採計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主任甄選之資績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