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依據銓敘部115年7月21日部退三字第1155985463號函辦理。 |
| 二、 | 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68條及其施行細則第91條、第92條及第100條規定,銓敘部主管公務人員退撫法制並依法審定公務人員退撫給與後,交由各發放機關核算公務人員退撫給與發給金額。因此,退休公務人員退休所得重審處分附表計列之每月退休所得金額,皆依退撫法法定公式審定,並不包含依退撫法第67條調整方案後之「實發金額」。復查銓敘部前以115年6月8日部退三字第1155968007號函說明略以,銓敘部依法製發公務人員退休(職)所得重行審定之書面處分,退休人員每月退休(職)金,自115年8月1日起,統一改依重審處分審定結果辦理;上述函及退休公務人員個人重審處分附表備註一均載明,表列金額應依退撫法第67條規定按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已公布分別自111年7月1日及113年1月1日施行之調整方案,照退休人員所適用之調整比率調整後發給。 |
| 三、 | 為協助退休人員了解退休金實發金額之計算,銓敘部已於全球資訊網(https://www.mocs.gov.tw)/ 熱門推薦/公務人員退休金試算器/項下建置「公務人員退休所得重審後實發金額試算器」,請轉知退休人員多加利用。另考量本次重審後金額,將於115年8月1日首次發放,併請各發放機關確認實發金額無誤後,妥為向退休人員說明。 |
| 四、 | 此外,前開銓敘部115年6月8日函所提部分退休人員每月退休所得重審另案辦理人員,銓敘部刻正積極逐案辦理重審中,並陸續將製發之重審處分及附表交由發放機關轉發退休人員,針對有需要補發差額者,如未及於115年8月1日發放差額,請各發放機關於收受重審處分後,儘速補辦其差額發放作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