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依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89條規定略以,申請退休之教職員,應檢齊有關文件,由服務學校於退休生效日前1日至前3個月間,送達主管機關審定。 |
| 二、 | 登記116年2月1日退休生效之教育人員,自115年11月1日起至12月4日止受理案件紙本報送。注意事項如下: |
| (一) | 於115年5月15日前業已線上填報116年退休預算,且於上開時間辦理退休者,可直接詳說明二辦理。 |
| (二) | 已登記退休預算而擬變更退休日期者,或未登記116年退休預算而擬申請退休者,請敘明理由及檢附切結書(或內部簽核公文),於115年11月13日前以電子公文報府,經本府同意後,始能提報退休案。 |
| (三) | 已登記退休預算,擬放棄於116年辦理退休者,請敘明理由及檢附切結書(或內部簽核公文),於115年11月13日前以電子公文報府核備。 |
| 三、 | 報送退休案所需表格文件、填寫方式、注意事項及填報系統操作手冊等資訊,請參閱本府人事處/下載專區/退撫福利科/退休撫卹_教育人員/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應備表件(1150812更新)。 |
| 四、 | 請務必先提供電子掃描檔進行預審(請掃描成1個檔案,自即日起受理),待確認無誤後再於115年11月1日起至12月4日止逕送紙本至本府人事處退撫福利科承辦人(請勿直接送本府總收文掛文號,如因此導致案件受限於公文時效,且有錯誤或需補件時,本府僅得以退件方式處理),並同時於退撫系統完成線上報送。 |
| 五、 | 申請退休人員如有涉案或涉有違失行為,請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25條、第26條及施行細則第46條規定辦理,勿逕予報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