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資格:
1.台灣地區在學之國中生於106學年度第一學期學習領域平均成績及日常生活表現成績甲等或80分以上
2.日常生活評語需為正向且無違規事項。
二、獎助金額: 經評選後,每名5000元整。
三、應繳交文件:
1. 申請書一份,須黏貼一吋照片。
2. 106上成績單一份。
3. 參與公益活動之事項及時數證明資料(公益時數以105年以後為主)。
4. 參與公益活動之照片或相關剪報資料。
5. 參與公益活動之單位推薦函一封。
6. 參與公益活動之心得感想200字內一篇(請填寫在申請表)。
四、校內申請截止日: 107年4月2日